







溫 馨 提 示
主觀存在過失,屬失火罪,如果是故意,則是放火罪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(guī)定: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原體等物質或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過失犯前款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林加火等于焚,請大家提高防火意識,認清火災危害,共同創(chuàng)建良好的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。
火苗再小
也會釀成大禍
來源: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
編輯:黃麗婭
二審:林依娜
三審:廖英武